房地产不能说的广告语之“风水”

新环境房屋网的小编分析一则真实案例——某房产公司因为在广告宣传上写着“风水宝地”,被工商局查处。工商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并被罚款20万。
新《广告法》出台之前,广告含有“风水”等迷信内容,是属于违规行为,处罚较轻。2015年9月1日,《广告法》生效,广告如含有“风水”等迷信内容,涉及违法,处罚非常重。
2.“风生水起,纳财纳福,全球最具影响力易学风水名师、中国十大杰出风水策划师评xxx……”
3.“古人一向以风水为居住前提,藏风聚气,得水围上,故谓之风水。既有山的精髓,又透着水之灵气,驾山驭水,乃风水佳楼”
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、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,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、渲染,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。
3.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,《广告法》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。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,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:(一)发布有本法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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